上個月有一個政治人物公開指控另一個政治人物,指對方說了一些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說話,但對方否認有其事,指控者則說對方說謊。
我並不知道誰是誰非,但這件事使我想起聖經中有關的原則,就是兩三個見證人的原則。對任何人的指控,不能以一個人的口作準,必須憑兩三個見證人的口,才能定案。
這個原則記於舊約聖經,也記於新約聖經,可見是神在祂百姓中間所定下的一個通用原則。
舊約記於申命記:
申十七6 「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將那當死的人治死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將他治死。 」(上文所說的是十分嚴重的罪,就是在百姓中間有事奉敬拜別神的男或女,但在執行刑罰以先,要細細的探聽,並且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而是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十七章7節甚至說見證人要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,因此見證人的責任至為重大)
申十九15 「人無論犯甚麼罪、作甚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纔可定案。」
十七章那裏是某事件的處理,而十九章這裏是一個通則,是應用在任何情況,定一個人是否真的犯了甚麼罪、作了甚麼惡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不能單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。如果有兩三個人同謀作假見證又怎樣?申命記第十九章十六至二十節,神作出這樣的警告:
「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,見證某人作惡,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,並審判官面前,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」
神要作見證的人看見他們所擔負何等嚴肅的責任,不能作假見證陷害弟兄,否則就要面對嚴重的後果。
我們知道聖經中,有人作假見證來陷害人,例如,在列王紀上耶洗別為了助亞哈把拿伯的葡萄園拿來,就託亞哈的名寫信給與拿伯同城的長老貴冑,要他們找人來作假見證誣告拿伯,那些長老貴冑竟然聽從,結果拿伯被石頭打死,亞哈就把拿伯的葡萄園奪了。然後,我們看見神立刻吩咐以利亞,向亞哈宣告神的審判(見王上二十一19)。
新約則記於幾處地方:
第一處記在馬太福音:
太十八15-16 「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,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,指出他的錯來;他若聽你,你便得了你的弟兄。他若不聽,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,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句句都可定準。」
這裏是主耶穌親自說的,是說到挽回弟兄的步驟。首先是個別跟得罪你的弟兄指出他的錯來,他若聽你,你便得著他,使他知錯。他若不聽,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,一起指出他的錯來,他面對兩三個人的口所作的見證,便要嚴肅對待。進一步,他若不聽,就要告訴教會。
這裏也是兩三個見證人的原則。
第二處是記在哥林多後書:
林後十三1 「這是我第三次要到你們那裏去。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句句都要定準。」
這裏是聖靈藉使徒保羅說的,我們不肯定保羅要處理甚麼問題,但他也是應用兩三個見證人的原則,而不是單憑一個人的口之見證。
第三處記在提摩太前書:
提前五19 「控告長老的呈子,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。」
這是使徒保羅寫給提摩太的信,教導他在神的家中當怎樣行,其中也包括若有人控告長老,應怎樣處理。保羅在這裏也是應用兩三個見證人的原則,意思是不能單憑一個人的口就定案。這裏的「呈子」,是指要以書面形式(呂振中譯本為「狀子」),是指控告書。接受控告書時,要很謹慎,必須有兩三個見證人才可收,否則不要收。
從上述可見,從舊約至新約,神所定立的原則,是不能單憑一個人的口,就定人犯了甚麼罪,作了甚麼惡。 總要有兩三個人的見證(或是兩三個見證人),才可定案。當然是指兩三個人的見證是一致的,才能定案。
這是神所定立的程序上之公義,以免屈枉正直。
神是公義的,一方面萬不以有罪為無罪,另一方面祂也斷不想以無罪的為有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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